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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从事土建工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住旺苍县******号。2016年12月6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旺苍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罚款1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9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晚,被告人侯某某与朋友李某某等人在剑阁县****项目指挥部食堂吃饭期间,侯某某饮散装泡白酒后驾驶朋友万某某的川HC****号轻型普通货车(皮卡车),从**镇**项目指挥部出发向**镇方向行驶。当日21时10分,行驶至**场镇**大街“**”餐厅门前时,与梁某某停放在道路上的川A5****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侯某某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发生事故后,侯某某害怕被被撞车主殴打便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将肇事车停放在**镇**路加油站后的废旧回收站院内后向**派出所电话报警。在接警民警的要求下,侯某某自行到**交警中队接受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民警发现侯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的重大嫌疑,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测试结果为206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剑阁县**卫生医院提取静脉血液并送检,经鉴定,侯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9.4mg/100ml。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赔偿了梁某某全部损失,取得了梁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报警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晓青

2020年825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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