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2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与准驾车型不一致的车牌号为粤H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罗行桥底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侯某某的血液乙醇成分含量为2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丹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联系方式1589959****;
2.卷宗1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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