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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81970********,侗族,文化程度高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0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8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醉酒(经检验,侯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69mg/100ml)驾驶苏ES****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谢常路路段,与一辆由程某某驾驶的粤E9****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侯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程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20年1月21日  

(本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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