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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51991********,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四川省高县人,家住高县****花园,系珙县**镇公务员。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晚,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川 Q*****小车从珙县上罗镇往玉和乡方向行驶。21时40分许,车行至436省道177KM+200M处时,与对向尹某某驾驶的川 Q*****小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尹某某及搭乘人员胡某某、杨某某、任某某受伤的事故。经认定和鉴定,侯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07.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勘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坦白、认罪认罚,应当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曾 蓉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押于叙州区看守所;

    2.全案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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