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
姓名 |
侯某某 |
性别 |
男 |
民族 |
汉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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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1985年**月**日 |
文化程度 |
初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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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23108419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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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农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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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宁安市**乡**村**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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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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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 前科 劣迹 |
行政处罚 |
2017年1月1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罚款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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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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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情况 |
批准逮捕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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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
日期 |
2019年9月 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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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 留 |
日期 |
2019年8月 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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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案件流程 |
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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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实 |
2019年8月19日17时44分,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黑C****6号小型轿车,沿宁安市江南乡宝山村北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宝山村北侧小桥处,与前方停在路边倪某某驾驶的黑1****1号手扶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手扶车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检验含量为209.5mg/100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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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 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
1.物证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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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书证 |
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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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被害人倪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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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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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牡丹江市公安局鉴定结论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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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 认定 |
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人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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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情节 |
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民事部分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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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 建议 |
拘役三个月 |
罚金 |
3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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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1. 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彬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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