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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_                   黑龙江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宁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宁检一部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

自然

情况

姓名

侯某某

性别

民族

汉族

出生年月日

1985年**月**日

文化程度

初中

身份证号码

2310841985********

职业

农民

住址

宁安市**乡**村**号

户籍地址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市

被告人

前科

劣迹

行政处罚

2017年1月19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宁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罚款1,000元。

刑事处罚

强制措施情况

批准逮捕

日期

取保候审

日期

2019年9月

3日

拘    留

日期

2019年8月

27日

办理案件流程

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诉讼权利。

犯罪事实

2019年8月19日17时44分,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黑C****6号小型轿车,沿宁安市江南乡宝山村北侧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宝山村北侧小桥处,与前方停在路边倪某某驾驶的黑1****1号手扶拖拉机尾部相撞,造成手扶车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牡丹江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侯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检验含量为209.5mg/100mL。

证据

清单

(其他证据自行列明)

1.物证

2.书证

破案及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

3. 被害人倪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牡丹江市公安局鉴定结论报告书

罪名

认定

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其自愿认罪人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量刑

情节

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民事部分损失

量刑

建议

拘役三个月

罚金

3000

备    注

1.  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2.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

此    致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彬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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