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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21〕42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绍兴市上虞区**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1年2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零时45分,被告人侯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浙D5H****小型轿车,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金座娱乐会所驶往盖北镇公司宿舍,途经百官街道亚厦风和苑旁时,与高某某驾驶的浙D9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全部责任。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侯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31mg/100ml。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某因实施本案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2月2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菁菁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上虞区看守所;

2、随文移送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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