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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5********,汉族,初中文化,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家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镇**村委**村**号。1995年5月10日,曾因盗窃罪被玉溪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5年5月22日,曾因扰乱机关工作秩序,被江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07年8月8日,曾因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阻碍执行职务,被江川县公安局分别给予行政拘留八日、十日;2011年9月20日,曾因寻衅滋事被江川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1月30日,曾因寻衅滋事被玉溪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5月5日,曾因危险驾驶罪,被江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2月2日,曾因寻衅滋事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八百元;2020年1月31日,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2月1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晚,侯某某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载孙某某、岳某某、王某某从**村驶往江川大街城区吃宵夜。当行至江川城区**路**冷饮店门口路段处时,因吃宵夜与他人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随后引发警情。侯某某于23时57分许在**路**路段处,被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大街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在之后的调查中,办案民警发现侯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联系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交警大队进行协助办理。2019年11月26日,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侯某某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190.96mg/100mL血,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云坤、杨四代

2020年3月3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居家中。电话:18287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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