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刑诉刑诉〔2015〕9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本科文化,无业,**省**市人,住**市**镇**村**组(户籍所在地:本市新城**路南段**散居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4年7月8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陈某某等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6日20时许,在本市新城**路铁锅炖门口,被告人侯某某酒后驾驶豫NMT***轿车倒车过程中与郑某某停放此处的五菱面包车及陈某某停放此处的苏CYY**宝马车发生碰撞。后陈某某报警,民警到现场将侯某某抓获。经鉴定,侯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306.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某某陈述;3、证人王某某、王某甲、张某某等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帆
高严桥
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