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富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021974********,汉族,初中,进城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现住富平县**号楼**室。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4日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0日23时,被告人侯某某在富平县车站大街饲料厂对面他人家中饮酒。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陕A****F号小型轿车经富平县车站大街、富昌路行至南韩大街体育场门口时,被民警现场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8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4.48mg/100ml。
2.2020年9月11日晚,被告人侯某某在富平县南韩大街夜市饮酒后返回富平县昌平公园附近自己工作地点。次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陕A****H小型轿车从富平县昌平公园附近工地出发前往富平县车站大街商城夜市,在商城夜市门前被民警现场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00mg/100ml,后被带至富平县第二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侯某某的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9.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侯某某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书;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富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雪艳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富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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