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6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镇**村**号,现住址现住址济宁市任城区**号楼**单元**室,个体饭店合伙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2013年3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济宁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2018年1月11日,因扰乱单位秩序,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六日,并收缴锁具一条。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19年05月06日00时09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机动车,在**路行驶时,被济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勤务大队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201mg/100mL。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医院医务人员抽血取样,民警依法送检。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12.7mg/100mL。

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办案说明、酒精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吸毒现场检测报告、查获现场呼气式检测及抽血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4.办案干警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曾因犯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扰乱单位秩序被行政处罚,依法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检察官:李月森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05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