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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告人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60907****,汉族,小学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侯集镇侯寨村4组1号,现住镇平县城郊乡七里庄村小张庄。2016年12月26日因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镇平县公安局行政处罚罚款102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20年4月10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21时33分许,被告人侯**无证驾驶鄂NC42**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镇平县健康里与工业路交叉口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发现并当场查获。在抓获过程中,侯**以驾车逃跑、拒绝等行为不予配合。经依法定程序对侯**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155.5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相义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侯**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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