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822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2031980********,汉族,专科文化,系南京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路**楼**号,现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栋**单元**室。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伪造国家证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7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4、5月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通过电话、微信方式联系制作假证的人,在提供自己婚姻信息后,花60元购买假离婚证一本。后将该假离婚证发给其情人李某某,并与李某某同居致其怀孕。李某某在发现侯某某真实婚姻状态后报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侯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婚姻登记记录证明,门诊病历,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乔增宁
2019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案卷二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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