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0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7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镇**村**号,现住址:唐山市迁西县**路**小区,个体。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1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被告人侯某某通过QQ在网上联系一人(具体情况不详),给该人提供了“石房权证长字第13001****号”《房屋所有权证》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并支付了相应报酬后让该人给其伪造一份房产证,由该人通过快递给侯某某邮寄了一份伪造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由侯某某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硕
2020年7月13日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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