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麻城市**镇**村,住**镇**村**院子**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无号牌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在湖北大别山火电厂内行驶。10时13分,行驶至火电厂加油站路段时,将加油站加油员唐某某撞倒,造成唐某某经救治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鉴定:唐某某的死因系外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故发生时,无号牌“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转向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照明和信号灯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事故发生时,无号牌“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前部中间与加油员唐某某发生接触。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侯某某驾驶安全设施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侯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唐某某无责任。

    侯某某在发生事故后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身份信息等书证;2.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3.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赵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至一人死亡,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威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