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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灯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4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村**组**号,现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小区。因犯有盗窃罪,于2012年6月8日被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因犯有诈骗罪,于2016年6月14日被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灯塔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日4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辽A****L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灯塔市辽官线马狼征村路口南侧,停车掉头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害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某某驾车逃逸。经灯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侯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经传唤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归案证明、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工作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保险单复印件等;

2.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汽车事故鉴定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后逃逸,致一人重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郎海录

检察官助理:吕文洋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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