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抚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7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住秦皇岛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抚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汽车,沿X635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抚宁区**镇**路口处左转弯时,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仰翻,致车上乘员王某甲当场死亡、冯某某和王某乙受伤。后侯某某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候。经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甲胸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死亡;经抚宁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认定,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侯某某已与死者王某甲家属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并取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肇事汽车及扣押决定书、清单;
2.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冯某乙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冯某某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7.勘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验车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违法载人,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皇岛市抚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素敏
检察官助理:田蕾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一辆无号牌**牌兰色三轮汽车,存放于秦皇岛市**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