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朝县检公诉刑诉〔2019〕27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辽宁省喀喇沁蒙古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2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朝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朝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8日15时30分许,侯某某驾驶辽N****8号小型轿车,沿朝青线由北向南行驶到17KM+700M处时,与前方同方向由北向东左转弯孔某某驾驶的辽N****7号小型轿车相撞,随后辽N****8号小型轿车又与相对方向刘某某驾驶的辽N****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刘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侯某某立即拨打“120”和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待,2019年10月26日刘某某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经朝阳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孔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刘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孔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辩解;4.鉴定意见: 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法医病理司法鉴定[2019]病鉴字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朝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玉伟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于朝阳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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