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公诉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24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陕西省扶风县,家住扶风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扶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7日7时许,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沿扶杨眉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公里处时,将同向前方步行的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撞倒,致王某某(女,殁年岁)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侯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次日,侯某某被群众扭送归案。经认定,侯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规定,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承担全部责任。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生前交通事故致创伤性重型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呼吸循环衰竭死亡。12月24日,侯某某赔偿王某某近亲属160000元,赔偿刘某某医疗费4123元,赔偿吴某某医疗费2000元,取得了三名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采取强制措施文书、 行驶证、驾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王某甲、高某某、王某乙、晁某某、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死因鉴定、DNA鉴定;5视听资料:视频监控及说明、调查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因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博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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