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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鱼台县**村**号。2019年11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1日由金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4时15分许,被告人候某某驾驶鲁******号三轮汽车,沿**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金乡县**镇**村处时,与同向驾驶人力三轮车的吕某乙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吕某乙当场死亡。经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候某某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候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9年11月19日,被告人候某某就本次交通事故与被害人吕某乙的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赔偿款,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甲、侯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茜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鱼台县**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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