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0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地址:四川省邛崃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1月7日被大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大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晚,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川A*****号红色“隆鑫”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大邑县王泗镇出发,由大邑县王泗镇方向沿安出公路往三岔镇方向行驶。当日20时10分许,侯某某驾车行驶到大邑县安出公路三岔镇永乐村4组32号外路段处,该车前部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被害人龙某某相撞,造成侯某某、龙某某受伤,川A*****号车受损。当日民警接警后赶到医院将被告人侯某某挡获。经检验,侯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54.4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侯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龙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龙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全部赔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现勘笔录、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林艳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