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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叙检公诉刑诉〔2019〕182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41979********,苗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四川省叙永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叙永县**乡**村**组**号,现住叙永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叙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叙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7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川******小型轿车搭乘被害人黄某某、杨某某、候某某、陶某某(未成年人),从叙永县水潦乡沿赤水路驶往赤水河方向。当车行驶至赤水路15公里+950米处时,侯某某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冲出道路,翻坠于公路坎下,造成车上人员侯某某、黄某某、杨某某、候某某、陶某某受伤,其中候某某、陶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侯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其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三至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笋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305****

2.案卷材料贰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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