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二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68********,汉族,初中文化,系福建省**运输有限公司福清分公司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镇,现居住福州市仓山区**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8时15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闽******号中型普通客车沿228国道往长乐方向行驶,途经228国道福清市城头镇梁厝村路段时,遇前方由陈某甲驾驶的福清*****号轻便摩托车后载陈某乙,因该路段非机动车道排水渠道清淤施工被临时封闭,陈某甲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被告人侯某某未采取减速让行措施,致使闽******号中型普通客车右前部碰撞福清*****号轻便摩托车后部车身,造成陈某乙当场死亡、陈某甲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因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闭合性胸腔脏器(心、肺等)损伤死亡。经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侯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6月3日、8月26日,被告人侯某某及其所在公司分别与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分别赔偿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近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03.5万元、94.9569万。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的近亲属对犯罪人侯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侯某某向福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号中型普通客车;
2.书证: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接警单、出警记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谅解书、收条等;
3.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尸检鉴定意见、车辆性能鉴定意见、车辆痕迹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等;
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6.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林某某、陈某丙、邓某某的证言;
7.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家华
检察官助理:魏阳妍
2020年11月19日
附注:
1.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村**号**。,联系电话1385012****;
2.卷宗2册共计331页;
3.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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