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侯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8311970********,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安仁县,家住**乡**村**组**号,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安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9时20分左右,被告人侯某甲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安仁县竹山乡松岗村方向驰往竹山乡竹山街上,当车行驶至竹山乡蹬上组路段时,撞到行人周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其本人受伤且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体研究认定:侯某甲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领条、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安仁县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等;
证人证言:证人周某某、侯某乙的证言;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安公交认字(2020)第4310282020000002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郴永乐司鉴所(2018)病鉴字第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郴恒司鉴所(2020)交鉴字第137号、13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湘学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14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事故照片、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海洪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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