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莘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莘县,公民身份号码3725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莘县**镇**村**号,住址**。2020年11月1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5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9时2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60线自北向南行驶至**路102KM+400M处超车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史某某驾驶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史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侯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莘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丽平
检察官助理:周胜男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莘县看守所,联系电话:133962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