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3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71957********,汉族,文盲,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住沂水县道**镇**村**号,于2019年10月12日被沂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侯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手扶拖拉机(车载沂水县**镇**村张某某),沿沂水县道托镇村村通由西向东行驶至牛心官庄村路段,因措施不当,驶入道路南侧沟中,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侯某某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原因分析认定,侯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_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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