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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5341990********,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河北省清河县**镇**村**号。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7年5月27日被清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15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我院做出不予逮捕决定后于11月28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04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4月0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04月07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7时30分,被告人候某某驾驶冀E*****小型普通客车沿临西县阳光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阳光大街与黄河路交叉口处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受害人王某某无驾驶证驾驶的无牌证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的信息查询结果单、临西县人民医院出具的王某死亡医学证明、陆村出具的王某某土葬证明、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临西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临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邯郸燕赵司法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省清河县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查报告书;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5.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明、赔偿协议书和收到条、谅解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在确保安全畅通原则下通行,发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汉芳

20200423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住清河县**镇**村。联系方式:1583290****.

2.案卷材料2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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