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运输户,户籍在安徽省临泉县**镇**庄**村**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22时39分许,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沪*****挂),在本区长江路255号厂区门口,由南向北欲驶入厂区过程中,碾压了一名行人(无名氏,女)致其当场死亡。经认定,侯某某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无名氏不承担事故责任。
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侯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等候在现场接受民警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及到案记录证实,侯某某于2019年12月19日22时39分许,驾驶牌号为沪******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沪*****挂)沿长江西路255号门口通道由南向北行驶时,碾压一名行人致其当场死亡。事发后,侯某某拨打110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
2.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9]病交鉴字第567号)及居民死亡确认书证实,无名氏系道路交通事故致头、颈部及胸部等多发损伤死亡,并于2019年12月19日被确认死亡。
3.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联[2019]鉴字第136111号)证实,悬挂牌号为沪******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车牌为“沪*****挂”的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检测项目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4.上海联合道路交通安全科学研究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联[2019]鉴字第136121号)证实,被鉴定车辆第三、四、五轴右侧车轮痕迹从部位、形貌、物质转移等方面分析,符合与人体发生碰撞碾压所形成的特征。
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沪公(宝)交认字[2019]第120653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证实,侯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无名氏不承担事故责任。。
6.沪******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沪*****挂的车辆信息及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的驾驶证证实,肇事车辆的信息及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的准驾车型为A2。
7.寻人启事及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9]物鉴字第1681号)证实,公安机关已对无名氏进行DNA分型检验并开展寻人启事。
8.被告人侯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须丽红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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