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6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村**街**号。2018年12月2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8月5日将本案交于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1日5时36分许,被告人侯某某驾驶冀BM****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唐山市路北区缸窑路东窑道口南侧时,与横过马路的被害人申某某相撞,致车辆受损、被害人申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被害人申某某后经医院抢救而无效死亡。
经认定,被告人侯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申某某无责任。
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主动到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申某某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爽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在唐山市丰南区丰南镇**村**街**号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53258****;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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