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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4〕18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5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勉县,住陕西省汉中市勉县**镇**村**号,农民。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1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9月18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3日12时50分,被告人侯某某驾驶陕F3****重型自卸货车,沿汉中市汉台区益州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益州路和光辉社区北工地便道路口处右转时,时逢赵某某驾驶陕FS****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沿益州路直行至此,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某当场死亡。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尸)字[2013]922号尸检报告认定:赵某某系钝性外力致胸腹腔多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汉中市公安局交警一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侯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颖

2014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侯康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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