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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固检三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4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小**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16日被固始县公安局取保审。

本案由信阳市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8日05时40分许,侯某某驾驶黑M*****重型半挂牵引车-黑M****挂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河南省固始县沙河铺乡花园村小学路段时,遇李某甲步行由路北向路南过312国道,双方发生事故,致李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李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后经固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侯某某承担该起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侯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固始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死亡原因)鉴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侯某某系初犯、偶犯,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如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克家

检察官助理:张启平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侯某某现取保侯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8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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