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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串通投标案)_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陵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7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现住陵川县**镇**村。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8月3日被陵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本案由陵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侯某某在陵川县***扶贫移民****小区一、二期建设工程招标中,作为**标方**,带领工程承包人郝某甲、郝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招标代理公司**刘某某(另案处理)协商,由郝某乙、索某某(另案处理)串通多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参与投标,并为投标公司统一提供投标保证金、配标费;由刘某某为投标公司提供工程预算报价,并对第二期工程招标中的非串通投标公司进行劝退,致使郝某甲借用资质的**市**建筑有限公司在两期工程项目招标时中标。第一期工程中标合同价为65395817.48元;第二期工程中标合同价为86401446.77元。两期工程项目中标价共计51797264.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标合同、判决书等;

2.证人段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QQ邮箱截图等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在被留置期间主动交代了其串通投标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陵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长忠

检察官助理:和泽岐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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