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9〕76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现年54岁,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65********,汉族,初中文化,西安**厂负责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街**路**号。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现年60岁,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59********,汉族,高中文化,西安**厂技术**,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街**村**巷**号。2018年6月25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甲,曾用名方某乙,男,现年48岁,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71********,汉族,初中文化,美术品制作人员,户籍所在地为陕西省西安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乡**村**组。2018年7月23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陈某某、方某甲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侯某某代表以其妻李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西安**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签订了骑马雕塑的制作安装合同,被告人侯某某亦为西安**厂的法定代表人,全权代表并履行西安**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陕西****有限公司签订的骑马雕塑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由西安**厂担任技术负责人的被告人陈某某组织人员在西安**厂厂房内搭建了高10米,宽2.5米,长8米的5层雕塑支架。2018年5月31日,杨某某又与被告人方某甲签订了雕塑放大协议。2018年3月,被告人方某甲带领被告人陈某某安排的施工人员扩建了雕塑的支架。2018年6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方某甲带领施工人员在扩建后的雕塑支架上进行雕塑塑型时,因扩建的雕塑支架不稳定而发生坍塌,造成现场施工人员胡某某死亡、被告人方某甲及现场施工人员薛某某、李某某、方某某、江某某、王某某6人受伤的重大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认定:西安**雕塑艺术有限公司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陕西****有限公司负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和主要责任,方某甲负此次事故的间接责任和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陈某某、方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2、证人证言;
3、事故调查报告;
4、鉴定结论;
5、被告人侯某某、陈某某、方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陈某某、方某甲在制作骑马雕塑的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一死六伤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侯某某、陈某某、方某甲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宏安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陈某某、方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三册、光盘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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