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市长春市高新北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1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0********,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派出所管内,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宿舍**栋**单元**楼。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1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在长春市宽城区一心街与二酉街交汇处的烧烤店内与人发生冲突,民警郭某某、陈某某,协警李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正常执法,但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以暴力手段妨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造成五名民警、协警不同程度受伤。
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于当日被传唤到案。案发后,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尚未赔偿五名民警、协警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事情经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执行回执、吉林省人民医院门诊病历、人民警察证、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马某某、李某乙、盛某某、杜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审讯、监控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晓宇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春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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