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侯某某,绰号猴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福泉市**花园**号楼。2011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 2017年12月12日刑满释放。2010年因犯抢劫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福泉市人民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 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福泉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辩护人:胡某乙,贵州仁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02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巷**号,2020年8月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福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福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胡某甲二人涉嫌开设赌场案,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11月20日、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至4月底,被告人候某某使用手机下载名为“大亨互娱”的赌博网站注册账户并成为代理,负责发展下线参赌人员和接受他人投注,参赌人员陈某某、田某某、王某某、郭某等人通过候一超提供的二维码及邀请码在该赌博网站上注册并参与赌博,参赌人员通过候某某在该赌博网站投注,被告人候某某从中获利约5000元。被告人胡某甲明知候某某担任“大亨互娱”赌博网站代理,在候某某的邀请下,为参赌人员在该赌博网站充值,长达两个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材料等程序性文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相关证据复函、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户籍信息核查情况、前科材料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田某某等证人证言;3、被告人候某某、胡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候某某、胡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胡某甲明知候一超担任“大亨互娱”赌博网站代理,而为参赌人员在该赌博网站充值,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被告人案发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中被告人胡某甲在本案中系从犯。建议判处被告人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甲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晖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候某某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被告人胡某甲现在家候审,住址:住贵州省福泉市**巷**号,联系方式:166752035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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