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镇**村。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房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遵化市**镇**村。2000年10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遵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8000元。2009年1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现住遵化市**乡**村。2020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遵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胡某某等3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房某某窜至遵化市苏家洼派出所对面欢喜岭选矿,盗窃铁球、铁滚子并销赃于废品站。
2、2019年夏天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房某某窜至遵化市苏家洼派出所对面欢喜岭选矿,盗窃输送带上使用铁滚子并销赃于废品站。
3、2019年年底,被告人胡某某、房某某伙同小风(身份未查清)、李老三(身份未查清)窜至遵化市苏家洼镇大刘庄村北盛达选矿内,盗窃电机等物品。
4、2020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房某某、侯某某窜至遵化市一矿院内佳园矿山机械厂,盗窃铁板、电机等物品。
5、2020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房某某、侯某某两次窜至遵化市一矿院内佳园矿山机械厂,盗窃水泵、线缆等物品。
6、2020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房某某、侯某某、李老三(身份未查清)窜至遵化市侯家寨乡大石庄村西军亮铁选厂,盗走两台电机。
7、2020年上半年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房某某、侯某某、李老三(身份未查清)窜至遵化市侯家寨乡大石庄村西军亮铁选厂,盗走一个铜圈,经认定价格为453.6元。
8、2020年三、四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窜至遵化市德顺通实业有限公司小王庄铁矿尾矿库,盗走围挡用的方形铁管四根,圆形铁管一根,经认定价格共计为86.8元。
9、2020年三、四月份,被告人胡某某、房某某伙同小风(身份未查清)窜至遵化市苏家洼镇皮各庄南山势竹山水1号井,盗走台电机、水泵等物品。
10、2020年6月9日,被告人胡某某、房某某、侯某某窜至遵化市苏家洼镇达志沟村,将朱**家大门外鸡笼内三只母鸡偷走,后因发现有监控将鸡摔死后送回。经认定母鸡价格为15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盗窃的铁管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胡某某、房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价格认定结论书;
7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8监控录像、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房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明玉
检察官助理:闫国威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胡某某、侯某某现羁押于遵化市看守所,被告人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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