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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王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公开版)_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瓜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侯某甲,曾用名候某乙,女,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3231985********,甘肃省古浪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1261988********,甘肃省敦煌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18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10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后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同年12月24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受害人张某甲与证人张某乙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1月底,张某乙张某甲张某甲急需用钱偿还债务为由,找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借钱。2018年12月2日,侯某甲王某甲夫妇商量后将自家车辆抵押给李某某,借款10万元,月息6分,扣除当月利息,实际放款9.4万元。同年12月3日,二被告人将从李某某处所借9.4万元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张某甲7万元,并同张某乙张某甲约定,10万元到期由张某甲先代为偿还10万元的贷款,把抵押的车辆先赎回来,之后再由侯某甲张某甲偿还侯某甲使用的2.4万元和2.4万元产生的利息。双方商议好之后,张某甲如约给侯某甲书写7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张某乙张某甲未能如约偿还借款,导致二被告人抵押车辆先后被李某某变卖。之后二被告人便开始向张某乙张某甲讨要债务。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为了向张某甲索要债务,住入张某甲租住生活的位于瓜州县****社区**号楼**单元***户的房屋内,直至同年5月5日,张某甲因无力承担其向二被告人及其他所借债务产生轻生念头,农药自杀未果。同年5月6日,二被告人担心受害人张某甲再次自杀后牵连自己,便从张某甲家搬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其身份情况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2)王某甲提供的借条张,证实张某甲向其借款的事实;王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他人通过ATM转账方式2018年12月4日向其支付4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张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其2018年12月4日分五次通过ATM存款存入4万元的事实                                    

3张某甲侯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微信信息截图微信交易记录,证实四人之间的聊天及资金交易情况;侯某甲调取其持有的借条承诺书复印件,证实借款及承诺的事实;  

4瓜州县公安局说明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被害人催债的经过和非法侵入住宅的情况

5张某乙手机中伤势照片及照片详细情况截图,证实被告人曾为讨债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

6陈某某张某甲借条,证实张某甲曾向其借款的事实;

7瓜州县人民医院张某甲病历,证实张某甲曾因急性农药中毒住院治疗的事实;张某乙抢救病历,证实张某乙曾因溺水被抢救的事实;

8李某某手机微信截图借条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两份证实被告人向其抵押借款及其变卖抵押物的事实;                          

9瓜州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证实涉案物品扣押情况;                                    

    10谅解书份,证实被害人已谅解二被告人的事实;   

2.物证不锈钢钢管一根、黑红色凳子一个,证实涉案物证情况;

3.证人张某乙、高峰、米某某证言,证实案发过程证人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一位女性在其店内购买农药的事实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张某甲向其租房的事实证人某某证言,证实联系李某某给被告人借钱的事实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二被告人以抵押方式向其借款的事实证人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曾向张某甲讨债的事实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张某甲、张某乙向其借款的事实

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案发经过;

5.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为索要债务,进入被害人住宅,强行居住四十余天经过和事实;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电子数据勘察取证工作记录,证实相关手机数据取证情况;侯某甲、王某甲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辨认现场及案件相关地点的情况;

7.电子数据光盘十四张证实讯问、询问情况及手机中数据提取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为索要债务,进入被害人住宅,强行居住四十余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已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二百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伟

 

                             2019年1224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3.侦查卷宗、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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