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瓜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侯某甲,曾用名候某乙,女,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3231985********,甘肃省古浪县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曾用名王某乙,男,汉族,生于1988年**月**日,身份证编号6221261988********,甘肃省敦煌市人,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甘肃省瓜州县**镇**村**组**号,农民。2019年8月5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瓜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瓜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检察长批准,于同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期限十五日,后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同年12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查后于同年12月24日重报本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受害人张某甲与证人张某乙系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1月底,张某乙及张某甲以张某甲急需用钱偿还债务为由,找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借钱。2018年12月2日,侯某甲、王某甲夫妇商量后将自家两辆车辆抵押给李某某,借款10万元,月息6分,扣除当月利息,实际放款9.4万元。同年12月3日,二被告人将从李某某处所借9.4万元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转给张某甲7万元,并同张某乙、张某甲约定,10万元到期由张某甲先代为偿还10万元的贷款,把抵押的车辆先赎回来,之后再由侯某甲给张某甲偿还侯某甲使用的2.4万元和2.4万元产生的利息。双方商议好之后,张某甲如约给侯某甲书写7万元的借条一张。借款到期后,张某乙、张某甲未能如约偿还借款,导致二被告人抵押车辆先后被李某某变卖。之后二被告人便开始向张某乙、张某甲讨要债务。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为了向张某甲索要债务,住入张某甲租住生活的位于瓜州县**镇**社区**号楼**单元**楼*户的房屋内,直至同年5月5日,张某甲因无力承担其向二被告人及其他所借债务产生轻生念头,服农药自杀未果。同年5月6日,二被告人担心受害人张某甲再次自杀后牵连自己,便从张某甲家搬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瓜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到案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其身份情况及刑事责任年龄状况;
(2)王某甲提供的借条一张,证实张某甲向其借款的事实;王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他人通过ATM转账方式于2018年12月4日向其支付4万元人民币的事实;张某甲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其于2018年12月4日分五次通过ATM存款存入4万元的事实;
(3)张某甲与侯某甲、王某甲、张某乙微信信息截图及微信交易记录,证实四人之间的聊天及资金交易情况;向侯某甲调取其持有的借条、承诺书复印件,证实借款及承诺的事实;
(4)瓜州县公安局说明两份及微信截图,证实被告人向被害人催债的经过和非法侵入其住宅的情况;
(5)张某乙手机中伤势照片及照片详细情况截图,证实被告人曾为讨债对其进行殴打的事实;
(6)陈某某与张某甲借条,证实张某甲曾向其借款的事实;
(7)瓜州县人民医院张某甲病历,证实张某甲曾因急性农药中毒住院治疗的事实;张某乙抢救病历,证实张某乙曾因溺水被抢救的事实;
(8)李某某手机微信截图、借条、机动车交易协议书两份,证实被告人向其抵押借款及其变卖抵押物的事实;
(9)瓜州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涉案物品扣押情况;
(10)谅解书一份,证实被害人已谅解二被告人的事实;
2.物证不锈钢钢管一根、黑红色凳子一个,证实涉案物证情况;
3.证人张某乙、高峰、米某某证言,证实案发过程;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一位女性在其店内购买农药的事实;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张某甲向其租房的事实;证人王某某证言,证实联系李某某给被告人借钱的事实;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二被告人以抵押方式向其借款的事实;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曾向张某甲讨债的事实;证人陈某某证言,证实张某甲、张某乙向其借款的事实;
4.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实案发经过;
5.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为索要债务,进入被害人住宅,强行居住四十余天的经过和事实;
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电子数据勘察取证工作记录三份,证实相关手机数据取证情况;侯某甲、王某甲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辨认现场及案件相关地点的情况;
7.电子数据光盘十四张,证实讯问、询问情况及手机中数据提取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为索要债务,进入被害人住宅,强行居住四十余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案发后,二被告人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已获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害人对于案件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甲、王某甲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瓜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志伟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侯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被告人王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3.侦查卷宗三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光盘十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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