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崔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88********,汉族,鞍山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9年11月19日被宏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宏伟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侯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31962********,汉族,鞍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9年11月4日被宏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经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宏伟公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41967********,汉族,鞍山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路**号**,因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2019年10月11日被宏伟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宏伟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宏伟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崔某甲、侯某某、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某某某伙同被告人王某某从被告人崔某甲手中低价购买毒品欲出售给他人。王某某在隐瞒快递包裹内夹藏毒品的事实,联系黄某甲(不起诉)提供收货地址。2019年10月11日,在辽阳市白塔区顺丰快递营业厅内侦查机关将前来取包裹的黄某甲当场抓获,同时又将在营业厅外正欲逃跑的王某某抓捕,并当场在快递包裹的夹层内查获冰毒475.44克。
2019年9月25日左右、9月29日,被告人崔某甲伙同其父亲崔某某、崔某某等人先后两次在鞍钢厂内盗窃吨袋,经鉴定被盗的吨袋价值人民币5831.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崔某甲、侯某某 、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甲非法向他人出售毒品、被告人侯某某、王某某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被告人崔某甲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崔某甲、侯某某、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某某
检察官助理:詹某某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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