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898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01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南宫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8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街**路**号楼**门**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0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深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2020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因酒醉被同事张强送回住处途中,被素不相识的被害人信某某、周某某二人邀至北京市大兴区**镇**街巧大嫂饭店继续饮酒。张强劝阻侯某某无效,即叫来被告人郑某某等人欲将侯某某叫离饭店,遇信某某拦阻,双方发生争执,并互相拉扯。郑某某被同事劝离后,信某某上前追打郑某某,引起双方互殴。被告人侯某某、汤某某见状后,分别持啤酒瓶、水瓶参与其中,并持续殴打倒地后的被害人周某某。后侯某某、汤某某、郑某某等人离开现场。
被告人侯某某于次日凌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9月1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郑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信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被告人侯某某、汤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汤某某、郑某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郑某某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明理
检察官助理:刘瑶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汤某某、郑某某现均在住地候审,侯某某联系电话:1326100****、汤某某联系电话:1381057****、郑某某联系电话:133812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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