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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池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铜检刑诉〔2019〕405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街**号**幢**。2000年6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9年6月22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6月19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10月31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2015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11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合川区**街**号**幢**单元**。2006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重庆市合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09年10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4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0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六个月;2017年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6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9日上午,被告人侯某某、池某某窜至铜梁区锦绣笙邻小区大门口,由池某某望风,侯某某实施盗窃,将被害人姜某某的一部黑色的**快递公司的定制手机盗走。经重庆市铜梁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520元。

另查明,被告人侯某某、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池某某于201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3月14日刑满释放;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侯某某、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5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池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均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被告人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池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侯某某、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池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焕来

检察官助理:谭雪莲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池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铜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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