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公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90********,白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鹤庆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丽江市古城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丽江市古城区自然资源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松琴,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198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鹤庆县**乡**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4月28日被丽江市古城区自然资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11日被丽江市古城区自然资源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5日被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昆,云南泰联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曾更名为丽江市古城区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杨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候某某以76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一辆废弃蓝色东风王货车,该废弃车于多年前至今一直停放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清溪社区集体林一个废弃石料场旁的空地上。2019年4月27日,候某某雇请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甲以及随行人员杨某乙(杨某甲老表)三人驾驶杨某甲的云L*****号随车吊于当日下午16时许到达废弃车所在区域,欲将废弃车切割后吊装运回候某某的修理铺,随后杨某甲驾驶随车吊反复倒车5至8次,将随车吊与废弃车同向停好,候某某使用氧气乙炔切割机切割废弃车,杨某甲、杨某乙打开随车吊右边门,期间杨某甲发现距离随车吊主驾驶位侧车厢中部5米处区域起火,候某某、杨某甲、杨某乙三人随即扑火并报警,因风力作用火势扩大扑灭无望后三人驾驶随车吊离开,清溪社区集体林因此发生“4.27”森林火灾。
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起火点为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办事处清溪社区集体林火烧迹地西部边缘,一辆废弃的蓝色东风王货车东侧的小土坡内,坐标为E100.247595°,N26.897754°。起火原因为茅草花接触高温的排气管起火燃烧,燃烧后产生的火种掉落在地表的杂草和枯枝落叶上,引燃林地上杂草和枯枝落叶,在风力的作用下向周边蔓延所致。经云南丽江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林地面积为42.8436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8.1222公顷。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候某某候某某因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被告人杨某甲在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辆红色车牌号为云L*****的随车吊;2.书证:户口证明、归案经过、气象观测值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乙、和某某、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候某某、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林地司法鉴定意见书、火灾残留物分析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杨某甲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38.1222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候某某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其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子寒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10872****;被告人杨某甲现在家,联系电话13887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云L*****号随车吊现存放于丽江市古城区森林公安局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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