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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李某某等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19〕71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4********,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村,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北区55-4-502,济南**国际城保安。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5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5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街道**街**号,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街道**街**号,济南市**国际城保安。1996年12月26日,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19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5年11月23日,2014年12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成丰桥派出所处以罚款伍佰元。2016年5月21日因殴打他人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泺口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5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12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北区32-1-302,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花园北区32-1-302,济南**国际城保安。因故意伤害嫌疑,于2019年5月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以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9日晚22时许,在**眼科门前辅道,被告人侯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因打车发生争执,互相推搡,随后被告人侯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王某某,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等人从饭店中冲出,三被告人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追打,致张某某倒地,后三被告人继续对被害人张某某进行殴打。后被害人张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2019年5月1日凌晨,被害人张某某因医治无效死亡。

经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鉴定,张某某外伤导致瘤内出血,与死亡有因果关系,起次要作用。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张某某自身脑垂体瘤变与头部外伤共同导致其死亡,构成联合死因。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祥金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济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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