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侯某某、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裕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六安市裕安区**镇**村庙**组。被告人侯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日被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刑事拘留,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401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六安市裕安区**号楼**室。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1月1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理查明:

自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侯某某先后在皖西学院操场,趁他人打球之机,盗窃多部手机,共计价值8925元。后由被告人李某某收购。

_一、2019年9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皖西学院篮球场,将被害人刘某某放在篮球场旁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后售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2880元。

二、2019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皖西学院篮球场,将被害人丁某某放在篮球场旁的一部紫色华为Nova5手机盗走,后售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经鉴定,该被盗手机价值为2160元。

三、2019年9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皖西学院篮球场,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篮球场旁苹果6SPlus、小米8青春版、华为荣耀V20三部手机盗走,后售卖给被告人李某某。经鉴定,三部被盗手机总价值为3885元。

2019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皖西学院篮球场,将被害人解某某放在篮球场旁的一部华为手机盗走,其在准备离开篮球场时被皖西学院学生发现,并将其控制扭送至公安机关;2019年9月2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_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霍某某、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丁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六安市裕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

6.勘查、辨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系犯罪所得赃物仍予以收购,二被告人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侯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许晖

2020年1月17日

附:

被告人侯某某现羁押于六安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5520****;

3.随文书正本移送侦查卷叁册、电子卷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