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4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41949********,汉族,小学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区,住河南省洛阳市**区**路**号院**单元**楼**户。2018年3月15日因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拘留10日。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7271978********,汉族,初中毕业,废品收购站老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县,住河南省洛阳市**区**路**号**栋**-**。2019年11月28日收购赃物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1000元。2019年12月4日因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朱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开始,被告人侯某某多次盗窃被害人毛某某放在洛阳市西工区健康西路原第一干休所门口西侧第十间门面房内向北约100米处围挡边的泵管共计26根,并分多次将22根泵管(经鉴定,价值6159.3元)卖给被告人朱某某、将4根泵管(经鉴定,价值1245.3元)卖给张某某。经鉴定:1、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时的精神状态应诊断为:心境障碍-躁狂发作(缓解期)。2、被告人侯某某涉嫌盗窃时的的刑事责任能力应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侯某某、朱某某供述及辩解;
(2)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3)证人杨某某、张某某证言;
(4)书证: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谅解书等;
(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财物,多次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松普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侯某某、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谅解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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