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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曾某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3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路**号,现住寻某某**镇**小区**栋**室。因殴打他人,于2016年6月14日被寻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4月20日被寻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6月12日被寻某某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害人曾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家住寻某某**镇**村**街**号,因本案受轻伤一级。

被害人谢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家住寻某某**镇**村**号,因本案受轻微伤。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侯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凌晨,被告人侯某某、曾某、被害人曾某某、谢某甲均在寻某某**镇**酒吧喝酒,凌晨2时44分许,被害人曾某某和谢某甲从**酒吧过道经过,曾某某、谢某甲看了在过道沙发上坐的被告人曾某等人,曾某等人便对曾某某等人呵斥,曾某某、谢某甲也对曾某等人呵斥,随后双方在争吵中来到**酒吧外的门坪处,并发生推搡。被告人侯某某看见后进行阻拦,被害人曾某某从地上拿起砖头打了被告人侯某某,被告人侯某某被打后抱住被害人曾某某,并进行殴打,曾某、谢某甲也参与打架。被人拉开后,被告人侯某某捡起砖头朝被害人曾某某扔去,致曾某某脸部受伤。随后被害人曾某某被人送往寻某某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曾某便骑摩托车回家拿了一把水果刀赶至寻某某人民医院,在寻某某人民医院外科大楼前门坪,被告人曾某看见被害人谢某甲,便拿出水果刀追打被害人谢某甲,被害人谢某甲在逃跑过程中摔倒在地,被告人曾某上前对被害人谢某甲进行殴打,致被害人谢某甲受伤。经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一级,被害人谢某甲的伤势为轻微伤。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侯某某在武汉火车站被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曾某于2019年10月15日主动到寻某某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辨认笔录等;3.鉴定意见:赣州康泰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寻某某人民医院、**酒吧的监控视频;5.证人证言:证人邝某某、谢某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谢某甲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侯某某、曾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被告人曾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江林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曾某现羁押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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