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公诉刑诉〔2020〕260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2011年3月24日该侯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4年1月2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81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巷**号,住址同上。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2016年3月29日该张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0日因盗窃罪,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诉讼时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从小北门一网吧出发,骑着共享单车踩点,当行至桃园北路与梨园路十字东南角宝岛眼镜店时,发现该店铺是用U型锁将两扇玻璃门锁起来的,侯某某就将U型锁向上推,将门推出一条缝,张某某从门缝钻进店内,盗窃柜台抽屉内的3800元现金,柜台上放置的一部华为手机后,两人逃离至城隍庙,由侯某某在城隍庙附近等待,张某某去板街销赃。张某某将所盗手机销赃300元,对侯某某称“只偷到现金100多元和一部手机,手机卖了500元给你300元”,随后两人一起到小北门一网吧内上网,将盗窃以及销赃所得赃款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户籍证明;
4辨认、现场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
8现场方位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累犯,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贰册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