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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张某某等三人寻衅滋事案)_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侯某某,曾用名侯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山东省蓬莱市**镇**村**号。2009年8月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16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86********,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蓬莱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4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村,现住蓬莱市**小区**室。2012年5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蓬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7日23时许,被告人侯某某在蓬莱市**酒吧内跳舞时与葛某某发生肢体摩擦,与葛某某一起的阎某某(另案处理)见状后上前持刀捅刺侯某某,后侯某某持刀进行还击。被告人杨某某、张某某看到侯某某和阎某某发生厮打后,也上前帮助侯某某,其中侯某某、杨某某持刀,三人与阎某某发生厮打,将阎某某身体多处打伤。经鉴定,阎某某之损伤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的供述;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杨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均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承利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现押于蓬莱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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