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未检刑诉〔2016〕21号
被告人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贵州省赤水市人,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95********,苗族,初中文化,现住茂名市茂南区**路出租屋(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9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5年2月8日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8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3月16日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97********,汉族,初中文化,住茂名市茂南区**街**(户籍地茂名市茂南区**镇**村**)。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候某某、张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4日3时许,被告人候某某、张某某伙同吴某某(未成年人,另案起诉)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尾随被害人陈某某回到茂名市茂南区**路**号楼下,使用菜刀威胁并用辣椒喷雾喷陈某某,抢走陈某某一辆**牌黑色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868元)、一台**手机(经鉴定,价值2567元)、现金1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张某某无视国法,以暴力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候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华丹
二○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候某某、张某某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二册,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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