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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2676号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江苏省滨海县**镇**路**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楼**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96********,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在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路**号,现住上海市黄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女,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7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组,现住上海市普陀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13日因涉嫌介绍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3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本院于2020年7月1日报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定管辖,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2020年7月6日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介绍嫖客李某某与卖淫女闻某某在**村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侯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侯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介绍嫖客罗某某与卖淫女段某某在黄埔区一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侯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介绍嫖客丁某某与卖淫女王某某在黄浦区外滩华尔道酒店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9,000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介绍嫖客丁某某与卖淫女祝某某在浦东新区文华东方酒店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0元。

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介绍嫖客丁某某与卖淫女王某某在虹桥商务区洲际酒店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元。

3.2018年7月25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联系,介绍嫖客王某某与卖淫女林某某在一酒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

2019年1月14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另一中介刘健军(微信号******)(另案处理)微信联系,介绍嫖客王某某与卖淫女邓某某在一酒店内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唐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500元(其中微信号******另抽取介绍费人民币300元)。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闻某某、李某某、罗某某、段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侯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

2.证人丁某某、王某某、祝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

3.证人王某某、林某某、邓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唐某某通过微信介绍他人卖淫的情况

4.微信转账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手机网银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介绍卖淫的资金流转情况。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各自的作案工具手机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

6.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的到案情况。

7.公安机关提供的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

8.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多次供述及签字确认的微信号,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翀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唐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金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6.听取值班律师意见材料三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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