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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张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满洲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满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州市**镇****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31986********,汉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住河北省唐山市**小区**楼**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9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小区**号楼**门**室。2009年因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4年因故意毁坏财物罪被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4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住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庄**楼**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11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91987********,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住河北省唐山市**镇**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2月20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2日被满洲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7月1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孙某某安排被告人侯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四人到满洲里市收回一台黑色丰田凯美瑞借款抵押车,2017年5月16日凌晨,在满洲里市叶尼赛宾馆对面的停车场内,侯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四人趁丰田凯美瑞抵押车的购买人卢某某下车时,强行将其带入车内并用威胁、恐吓的手段让其打开车内断油开关后挟持卢某某驾车开至海拉尔北山口加油站处将卢某某放下,将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强行开走。经鉴定,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价格为人民币13000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3月3日到唐山市路北分局乔屯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刘某某于2019年3月3日到唐山市路北分局乔屯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马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侯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6、价格认定文件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均为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侯某某、孙某某、刘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侯某某、李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刘某某、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情节,系自首,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情节,系累犯,建议判处被告人侯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张某某期徒刑八个月;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春武

检察官助理:康恩凯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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