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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侯某某、康某某、董某某非法经营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侯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暂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门市,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25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康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11986********,汉族,大学文化,东丰县**职员,住东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68********,汉族,高中文化,住东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2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向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侯某某、康某某、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8日、3月5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3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侯某某、康某某、董某某于2019年3月至7月间,在东丰县东丰镇**小区、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利用POS机,以虚构交易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刘某某、宁某某等多人从事养卡垫还业务,并收取1%手续费,总计套现人民币150余万元,非法获利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康某某、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养卡垫还,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立群

2020年3月30日

附:1.被告人侯某某、康某某、董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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